(一)专升本、继续攻读研究生如何继续享受国家财政贴息?
1.当您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需要调整还款计划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时,由本人或共同借款人持录取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在您毕业当年7月31日前,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请。
2.老师现场审查、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将帮助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未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的,不能继续享受财政贴息,需要按照原还款计划执行。
(二)如何更正借款员工或共同借款人身份信息?
如果您或共同借款人更名或身份证号码有误,请持公安部门身份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到县级资助中心申请变更。
(三)如需更换共同借款人,请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后续合同要更换共同借款人的,请在下一年度申请办理续贷时,您和新的共同借款人一起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户口簿原件、员工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以及《申请表》原件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
2.对过往已经生效的《借款合同》变更共同借款人的,需要您和新的共同借款人一起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共同借款人变更手续。
(四)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的有关规定
1.2009年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决定自2009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达到3年(含3年)的员工,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请您结合自身情况,在毕业当年明确就业意向后及时与所在高校取得联系,按照文件要求向高校提供有关材料,便于获得国家给予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
(五)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有关规定
1.2009年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联合印发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决定自2009年起,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中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除外),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请按照文件规定填写有关材料并及时向高校提供,以便获得国家给予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
如果您在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过程中需要帮助,可以致电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呼叫中心95593(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30),或拨打省内员工资助管理中心电话。